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依法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浙江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统一,发挥集中采购制度优势,提升集中采购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贯彻落实省政府和上海市政府签订的《推进沪浙政府采购一体化发展框架合作协议》精神,沪浙逐步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推动长三角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形成;进一步促进政采云平台在全省的运用,深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提高全省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六)《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
(八)《财政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财库函〔2016〕7号)。
(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十)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签订的《推进沪浙政府采购一体化发展框架合作协议》。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文适用范围及对象为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四、文件术语释义
(一)集中采购目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指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主要内容
(一)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以下简称《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确定了30项全国统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允许地方在此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0个集中采购项目。我省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项目基础上,增加了我省2019—2020年度执行的10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共40项。
为促进政采云平台的广泛运用,提高采购效率,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集中采购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的有关功能模块实行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的有关功能模块进行竞价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浙江省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财政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从2021年开始不再公布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省级和设区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设区市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浙江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提高采购人自主权;同时对接上海,逐步实行统一的采购标准,推动长三角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形成,2021—2022年度浙江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有了较大的提高,其中省级标准与上海统一,货物、服务类项目从2020年度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工程类项目保持2020年度的100万元不变;市级货物、服务类项目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工程类项目从5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类项目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工程类项目从3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四)浙江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推进沪浙政府采购一体化进程,沪浙实行统一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货物、服务类项目省、市、县三级均从2020年的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从2021年开始,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全省统一执行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统一执行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扶持不发达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鼓励采购单位将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重大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中央与地方共建单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可适用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目录及标准》解读机关为浙江省财政厅。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采监处,联系电话:0571-87055741。